电影《戏台》未给话剧编剧毓钺署名,是否侵权?

admin2025-08-01  5

作者丨王晓琪 编剧帮法律顾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电影《戏台》上映,很多观众为电影鼓掌,也为陈佩斯先生的情怀所打动。但本片却在电影编剧署名上出现了瑕疵,引发了业内同行在微博、小红书、业内微信群讨论。陈佩斯本人是电影《戏台》的编剧、导演、主演,很多人以为电影故事是陈佩斯的原创,实则该片改编自陈佩斯导演同名话剧《戏台》,话剧由毓钺担任编剧。但由于片头片尾及相关物料没有给毓钺署名,也没明确在电影字幕中标注根据编剧毓钺创作的话剧《戏台》改编,由此引发了业内讨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编剧帮特邀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琪女士进行专业分析。

近日电影《戏台》上映,该片改编自陈佩斯导演同名话剧《戏台》,话剧由毓钺担任编剧。然而不仅电影海报中并没有为编剧署名,在宣传中更是称该片为陈佩斯自编自导,并未提及毓钺。该片豆瓣电影页面及猫眼电影专业版演职人员信息中编剧署名仅为陈佩斯一人,淘票票电影信息页面演职人员则标注为编剧陈佩斯、陈阳。这样的署名方式,引发不少业内同行为毓钺老师抱不平。看过话剧也看过电影的同行称:“电影《戏台》和话剧《戏台》故事基本一致,有删减。也有增加,大部分一样,而影片片头片尾字幕中均未出现毓钺的名字,陈佩斯未给原著编剧署名,实属不当。”

电影《戏台》海报

话剧《戏台》海报

对此,笔者对其中所涉署名权法律问题略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创作作品的作者天然的享有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著作权,最常见的就是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而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利,是不能通过许可和转让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也就是说无论作品财产权利如何流转,都应当保障作者的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作为一种集体创作的成果,其作者是制作者,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出品方、出品公司,编剧在其中享有单独的署名权。不同的表达形式成为不同的作品,编剧创作的文字作品——剧本,是有别与电影作品的另一个作品,电影可以说是电影剧本的改编作品。法律规定编剧在电影、电视剧作品上享有署名权,与行使改编作品的权利不能侵害原作品(剧本)的著作权(署名权)殊途同归。

对于衍生作品来说,如果改编后作品使用了原作品,那原作品的作者就享有相应的署名权。由一种艺术形式改编为另一种艺术形式通常存在着多次改编。以本次相关争议为例,从戏剧剧本这一文学作品到话剧《戏台》这一戏剧作品,再到电影《戏台》这一视听作品,每次作品形式的变化,都是可能一次改编行为,而每次改编都需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可能也会有人说,电影《戏台》是话剧《戏台》的改编作品,电影《戏台》注明“根据同名话剧改编”,已经是表明了原著,大家去查话剧的信息自然可以知道编剧是谁。但注明改编来源并不能替代原作者的署名权,核心在于作品使用了谁的创作内容。而且,相较于电影剧本到电影片的距离,话剧剧本到话剧更近,有时话剧可以视为是对话剧剧本的表演而非改编,故我们提及戏剧作品时,更多的使用剧作者的名称而非导演。

不少经典案例均遵循此原则。例如曹禺经典戏剧作品《雷雨》,发表近百年来,已有多个版本,涵盖话剧、戏曲、舞蹈、电影、电视剧作品等各种艺术形式。经笔者查询,各版本均署名编剧曹禺或原著曹禺。

2021年北京人艺演出的话剧《雷雨》,署名“编剧曹禺”。

2024年上海东方艺术中心排演的舞剧《雷雨》,署名“原著曹禺,总编导赵小刚”。舞剧与话剧呈现差异较大,没有台词靠音乐和肢体动作展现故事。该舞剧在保留原作人物、关系、主要情节基础上创作,通过舞蹈语言展现戏剧冲突,而编导是舞剧的创作核心,采用不同的职位署名,体现了不同创作者对作品的贡献。

1984年孙道临执导的电影《雷雨》,署名为:原著曹禺,改编孙道临。

1996年李少红导演的20集电视剧《雷雨》,虽然在目前在网络上检索到的海报署名为编剧史航、束焕,标题使用了曹禺的题字,注明曹禺题,而没有写原著曹禺。但经笔者查询,该电视剧正片第一屏即显示“根据曹禺先生同名话剧改编”。考虑到1996年大众获取电视剧信息的主要方式还是看电视台播放的内容,而不是海报或VCD等载体,并且将曹禺的四幕剧话剧改编为20集电视剧,体量大大增加,必然创作更多的新内容,故此种署名方式也属合理。

近年来随着舞台技术的新发展,当前的戏剧舞台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如沉浸式戏剧、虚拟现实戏剧等。即便是话剧,也更多地使用多媒体和科技手段,增强观演互动,呈现更复杂的视听效果。戏剧导演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从《戏台》文学作品到《戏台》话剧,肯定经过导演及创作团队的不断打磨和完善。再改编为电影作品,也不会原封不动的使用戏剧剧本本身。但是无论戏剧还是电影,都离不开讲故事这一主题,而故事正是由原著作者创作的内容基石。

虽然改编后的作品使用原著作品,应当为原著作者署名,但其署名用什么样的方式呈现,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尤其是在改编作品对原著改动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原著与改编者的贡献,亦成为业界探讨的焦点。正如不同版本的《雷雨》采用了不同的署名方式,国际上也倾向于分别列出创作参与者,对原著作者和改编者采用不同的署名职位,以区分各自贡献。

以《大鼻子情圣》为例,剧作家埃德蒙·罗斯丹(Edmond Rostand)的《Cyrano de Bergerac》是最受欢迎的法国喜剧作品之一,其原著最早是1897年于法国巴黎首演的五幕英雄喜剧。在将1990年据此改编的同名法国电影引进到中国时,译者王文融将片名翻译为《大鼻子情圣》,这一恰到好处且富有趣味的译名因得到观众的喜爱而广为流传。该片对创作者的署名方式为“SCENARIO DE JEAN-PAUL RAPPENEAU ET JEAN-CLAUDECARRIERE(让-保罗·拉佩诺和让-克劳德·卡里埃尔的剧本) D'APRES L'OEUVRE D'EDMOND ROSTAND(根据埃德蒙·罗斯丹的作品)”,将电影编剧和原著作者分别列出。

戏剧2020年在英国著名的西区舞台重新排演时,其署名方式为“By Edmond Rostand(由埃德蒙·罗斯丹著),In a new version by Martin Crimp(由马丁·克利姆普创作新版本,或称马丁·克利姆普新版改编)”,同时体现了原著作者和改编作者的身份。

2021年上映的歌舞片《西拉诺(Cyrano)》改编自2018年艾莉卡·史密德(Erica Schmidt)的同名音乐剧,而该音乐剧则改编自埃德蒙·罗斯丹原著。该片的署名中,同时出现了音乐剧编剧艾莉卡·史密德(Erica Schmidt)和原著埃德蒙·罗斯丹(Edmond Rostand)的名字。鉴于当前互联网检索到的海报均不够清晰,无法看清两位作者具体的署名职务,但从相对较清晰的日版海报中可以看出,艾莉卡·史密德(Erica Schmidt)和原著埃德蒙·罗斯丹(Edmond Rostand)各自拥有独立的署名方式。

而艾莉卡·史密德(Erica Schmidt2018年的音乐剧《西拉诺(Cyrano)》,署名方式则是“ADAPTED BY ERICA SCHMIDT FROM CYRANO DE BERGERAC BY EDMOND ROSTAND (由艾莉卡·史密德根据埃德蒙·罗斯丹创作的Cyrano de Bergerac改编)”。

使用改编后的作品,应当保护原著作者署名权的原则,在诸多案例判决中均有体现。与戏剧改编相关且比较广为人知的案件是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关于《红色娘子军》的版权纠纷案。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布实施后,双方于19936月以“补订”的方式订立协议,双方确认了中央芭蕾舞团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梁信电影剧本改编而成;确认中央芭蕾舞团负有标注“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署名义务;同时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表演”作品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因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故梁信认为该协议应于20036月期满失效,其后梁信曾要求中央芭蕾舞团尊重梁信的著作权利并要求协商续约,但迟迟未能与中央芭蕾舞团取得一致,且中央芭蕾舞团亦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故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电影《红色娘子军》文学剧本署名作者为梁信,梁信的署名权应当受到保护,中央芭蕾舞团在表演根据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应当予以署名。虽然在中央芭蕾舞团出示的不同时期的节目单上,显示了为梁信署名的情况,表明对梁信的署名权予以了注意。但中央芭蕾舞团在使用梁信作品时,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为其署名,且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新兴的传播形式,具有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中央芭蕾舞团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涉案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未能给梁信署名,构成了对梁信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礼道歉。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认可一审法院观点。也就是说除了剧目节目单,中央芭蕾舞团在其官网上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同样应当为梁信署名。

中央芭蕾舞团官网截图

如果编剧毓钺曾经与陈佩斯或者北京大道文化(话剧《戏台》的制作方)有过关于署名的约定,那应当按其约定执行。但如果对话剧《戏台》的衍生作品中如何为原著编剧署名问题没有约定,则所有使用原著内容的衍生作品均应明确标注原著编剧。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可以探讨,但只字未提显然有待商榷,当然也可能构成侵权。

责编 | 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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